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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议事规则
  

为保障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理事会

第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以及矛盾解决机制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会长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应及时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条  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及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每一名理事或授权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参与表决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以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章

第九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分为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会员理事候选由会员自愿申报,非会员理事候选由安徽证监局提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设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也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会员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拟定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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