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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简介

发布日期:2013-8-20  浏览次数:8924
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期货,它的推出改变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单一的商品期货的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股指期货作为期货的一个交易品种,仍然在我国期货市场制度的调整范围内,需要遵守当前有关期货法规、规章和制度。目前,专门针对股指期货的法规、规章不多,大部分存在于期货市场的各种制度中。为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和健康运行,我国对原有法规、规章相应地进行调整,形成了全面调整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的制度体系。
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主要分为三层:
第一层,法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律。《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角度对期货市场起到规范和调整作用。
第二层,行政法规。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一个着眼于我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期货“新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八章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该《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工作,为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以及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层,部门规章。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先后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规章,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在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明确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与现有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职责和监管模式上保持一致;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加强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强化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为主线,加强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充实了有关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公司治理、经纪业务规则、客户资产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该制度打通了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业务联系,既能发挥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和经营网点方面优势,又能发挥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经验,有利于实现期货现货市场间的有机结合和优势互补,隔离相关风险。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相应监管措施。同时,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其主要精神在于使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全面结算会员;使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经验、运作较为规范的期货公司成为交易结算会员,承担自身的结算风险;其余规模较小、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限的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只能代客交易,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通过建立上述多层次会员结构,形成了分级承担和化解风险的体系。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该《规定》是我国股指期货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最后,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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