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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必须严守的“十项禁止”
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新证券法全面深化了证券市场改革,推出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既是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平稳运行的制度保障,也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履职尽责的法律遵循。为帮助大家更好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促进依法履职,防范违法风险,安徽证监局梳理了《董监高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必须严守的“十项禁止”》,列举董监高人员履职过程中的十项禁止性行为,提出履职注意事项,指出相关必读法条,供大家学习参考。
安徽证监局
2020年2月29日
目录
一、禁止欺诈发行
二、禁止违法发行证券
三、禁止虚假陈述
四、禁止操纵市场
五、禁止内幕交易
六、禁止违规买卖股票
七、禁止不履行承诺和收购要约义务
八、禁止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九、禁止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禁止拒绝配合证监会工作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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